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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受害人死亡,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交通事故本身导致的人身损害不足以直接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以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时,受害人亲属请求肇事方就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4月4日14时10分许,买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搭载吐某、艾某,在国道G314线行驶时,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与买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吐某受伤,艾某重伤、双侧股骨骨折、左颈骨折、全身严重受伤。艾某在几家医院相继治疗出院后,2022年5月1日在自己家中死亡。

  由于艾某的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与刘某达不成一致意见,死者艾某的近亲属毛某、吐某、如某将买某、买某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刘某、刘某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艾某死亡原因不明确,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终止司法鉴定工作告知书,艾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无法推断,并且案件现有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导致艾某死亡或加速艾某死亡,由于艾某的死亡原因未经法医尸体解剖检验报告证实交通事故而死亡,认定死者艾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死亡赔偿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对证据的依法认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严格运用证据规则谨慎的对证据加以分析,还原案件事实从而得出裁判结果。本案中,在现有证据面前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从而依据规则裁决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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