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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反腐败执法司法年度报告(上)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反腐资讯网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擘画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开放和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部署要求,强调“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024年是实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反腐败职能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履职尽责、强抓落实,推进反腐败执法司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一部分 决策部署与法律规范

一、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关于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在分析研究2024 经济工作的同时,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24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重要讲话,会议作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常委、中纪委书记李希做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报告;会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2024年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主要包括: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持续精简规范会议文件和各类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提高调研质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

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二、全国人大发布修改监察法的立法规范

202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12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此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要把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科学修法四项原则。主要开展了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梳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重要论述。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新修订监察法增加的内容从新修《监察法》共九章七十八条,比修改前的《监察法》多了九条。从全国人大网公布的《修正草案》看,共有二十三条修改,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突出了立法目的,完善了监察工作原则,优化了监察派驻制度。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并在监察程序中对监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作出规定。二是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包括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三是完善监察程序。包括延长留置期限,明确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规定新增强制措施时限要求。四是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五是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包括特约监察员制度,对违法违规监察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结合新增监察措施,相应完善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对总则、监察措施、监察程序、国际合作等章节做了修订。新修《监察法》充分吸收了近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和实务部门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法治原则,增强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效性,提升了监察规范的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第二部分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

一、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执纪执法年报

2024 年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的总体特征是高压反腐纵深推进、系统治理成效显著。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 “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 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在反腐败斗争中展现出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靶向更准的鲜明特征。全年执法数据亮眼、治理特点突出,“打虎”“拍蝇”“猎狐” 协同发力,重点领域腐败整治纵深推进,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的执纪执法成效

2024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凌厉攻势,各项核心数据持续释放 “严” 的信号。从案件查办来看,全年共立案 87.7 万件,其中省部级干部 73 人、厅局级干部 4348 人、县处级干部 3.5 万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 22.5 万人,显示出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的鲜明导向。处分 88.9 万人,其中党纪处分 68 万人、政务处分 27 万人,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在群众身边腐败治理方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民生痛点,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9.6 万个,处分 46.2 万人,移送检察机关 1.5 万人,切实解决了教育医疗、养老社保、乡村振兴等领域的 “微腐败” 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的实际成果。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一顽瘴痼疾,前 11 个月查处问题近 9.2 万起,批评教育和处理 13.5 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 8.6 万人,推动基层减负成效持续显现。

值得关注的是,执法机关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显著增强。全年立案行贿人员 2.6 万人,移送检察机关 4271 人,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建立行贿人 “黑名单” 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从源头上斩断 “围猎” 与被 “围猎” 的利益链条。

(二)反腐败执纪执法坚持系统施治与精准发力相结合

2024 年的监察执法工作呈现出三大鲜明特点:其一,坚持 “严” 字当头,高压态势持续巩固。 无论是省部级 “老虎” 的查处频次,还是基层 “蝇贪” 的整治力度,均较往年稳中有升。前三季度立案数同比增长,全年处分人数突破 88 万,彰显了 “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的坚定决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全年发布 58 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元旦刚过即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张天峰等案件,释放出 “开年即严、一严到底” 的强烈信号。其二,突出问题导向,治理重心向基层延伸。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急难愁盼” 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专项整治,直接查办督办民生领域案件 2633 起,推动解决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中小学 “校园餐” 等痛点问题。河北、山西等地通过提级办理、交叉监督等方式破解 “熟人社会” 监督难题,查处基层腐败案件数同比增长 12%,让群众切实感受到 “反腐力度” 与 “民生温度” 的有机统一。其三,强化系统思维,一体推进 “三不腐” 机制。 在保持 “不敢腐” 震慑的同时,注重 “不能腐” 的制度约束和 “不想腐” 的思想教育。全年制发纪检监察建议 6000 余份,推动税务、金融等领域建立完善制度规范 400 余项,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打造 “清廉山东”“廉洁广西” 等文化品牌,通过专题片、廉洁文化阵地建设等方式,营造崇廉拒腐的社会氛围。

(三)“打虎” 不停步:严惩高层腐败与新型腐败

2024 年,“打虎” 行动聚焦 “关键少数” 和权力集中领域,既查处传统腐败,也紧盯新型和隐性腐败。金融、能源、国企、医药等领域成为整治重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等一批 “关键岗位” 干部被查处,彰显了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的靶向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对 “政商勾连”“期权腐败” 等新型腐败形态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严查 “影子公司”“利益输送暗箱” 等隐蔽手段,破获多起涉及上市公司、工程招投标的复杂案件,推动构建 “亲清” 政商关系。数据显示,全年查处涉及政商勾连的腐败案件数同比增长 15%,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重大案件占比提升 8 个百分点,体现了对深层次腐败问题的 “精准拆弹”。

(四)监察 “拍蝇” 惠民生:守护群众 “奶酪”

基层腐败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 “痛点”。2024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将 “拍蝇” 作为重要任务,开展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生态环保等领域专项整治,查处 “雁过拔毛”“吃拿卡要” 等问题 56.6 万个,处分 43.3 万人,移送司法机关 1.4 万人。

在乡村振兴领域,聚焦惠农资金分配、扶贫项目审批等环节,查处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案件 12.7 万起,推动追回资金 32.5 亿元,保障了政策红利直达基层。例如,河北省针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混乱问题,开展 “清资产、清资源、清资金” 专项行动,查处案件 3200 余起,推动建立村级 “三资” 监管平台,从源头防范微腐败。在教育领域,严查教师招聘舞弊、校服采购回扣等问题,处分 1.2 万人,推动校园治理规范化;医疗领域查处药品耗材采购、医保资金诈骗等案件 8900 起,守护了群众 “看病钱”“救命钱”。

(五)“猎狐” 撒天网:跨境反腐与国际合作升级

2024 年,“天网 2024” 行动延续凌厉攻势,共追回外逃人员 1306 人,其中 “红通人员” 58 人,追回赃款 154.44 亿元,追逃追赃规模再创佳绩。行动中,执法机关强化国际协作,首次主办联合国框架下反腐败议题高级别会议,推动通过《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与 60 余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常态化追逃合作机制。

在技术赋能方面,借助大数据分析、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等手段,精准锁定外逃人员踪迹,成功从境外缉捕多名长期潜逃的 “百名红通” 目标。同时,加强对腐败资产的追缴力度,通过司法协助、资产返还等程序,实现从 “追人” 到 “追赃” 的全链条治理。例如,某省监委通过国际合作,成功追回某国企外逃高管转移至境外的 3.2 亿元资产,创下近年来单笔追赃金额新高。

(六)深化重点领域腐败整治,铲除土壤与健全机制并行

2024 年,监察执法突出 “系统施治” 理念,针对金融、能源、烟草、基建等权力集中、资源富集领域开展 “靶向治疗”。在金融领域,查处银行信贷、证券监管等环节腐败案件 7800 起,推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200 余项,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能源领域聚焦煤炭资源整合、油气开采审批,处分国企高管 2300 人,推动建立 “阳光交易” 平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

烟草、医药等民生相关领域成为整治重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张天峰、某省医药管理局原局长王某等 “行业蛀虫” 被查处,暴露出垄断行业监管缺失、利益固化等问题。执法机关同步推进以案促改,向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建立出口退税监管、医药耗材集中采购等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压缩腐败空间。

在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通过 “大数据 + 监察” 手段,筛查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问题线索 1.3 万条,查处案件 9200 起,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资金流向全程留痕监管。这些举措不仅严惩了腐败分子,更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推动重点领域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

二、检察审判机关反腐败刑事司法年报

2024 年,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审判机关在反腐败刑事司法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统筹推进反腐败司法工作,在数据成效、部署落实、职能担当、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一)反腐败检察审判机关刑事司法数据与成效

2024 年,司法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持续加大,数据背后是 “不敢腐” 震慑效应的持续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年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3 万件 3.3 万人,同比增长 22.3%,其中不乏涉及民生领域的 “微腐败” 和危害国家发展的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 2.7 万人,起诉 2.4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 37.8% 和 34.9%,起诉原省部级干部 34 人,包括孙志刚、刘连舸等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要案,彰显了 “打虎” 无禁区的坚定决心。

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成效显著,成为数据增长的突出特征。金融、国有企业、能源、医药、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成为整治重点:检察机关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1100 余人、国企职务犯罪 2819 人、能源领域 450 人、基建工程领域 1300 余人,同比均大幅上升;法院审结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严惩涉惠农资金、“校园餐” 等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推动解决群众 “急难愁盼”。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上述领域立案 87.7 万件,留置 3.8 万人,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协同配合,形成 “查案 — 治理 — 修复” 的全链条机制,有效遏制重点领域腐败蔓延势头。

在 “受贿行贿一起查” 的政策导向下,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步增强。2024 年,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 3068 人,同比上升 18.3%;法院审结行贿犯罪案件 2400 余件 2800 余人,同比增长 18.6%。浙江、江苏等地建立行贿人 “黑名单” 制度,将非党员行贿人纳入信用管理,在招投标、金融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 “双向打击” 的治理格局。例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查办某企业行贿案时,同步追缴非法所得 600 余万元,既严惩行贿行为,又斩断 “围猎” 与 “被围猎” 的利益链。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持续发力,司法机关用实际行动诠释 “有逃必追”。最高检对 12 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核准追诉外逃 27 年的屈健玲贪污案,指导广东检察机关追缴 “百名红通人员” 刘昌明关联案境外赃款 1676 万美元。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取得突破,进一步压缩腐败分子外逃空间。

(二)反腐败刑事司法检察审判工作的突出特点

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检察审判刑事司法始终以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 “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出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 的工作主线,将服务国家战略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

在政策导向上,司法机关坚决落实 “三不腐” 一体推进要求。一方面保持严惩高压态势,通过数据公开释放 “不敢腐” 的震慑;另一方面注重源头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1562 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加油站员工套取资金案后,向企业建议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行业整改;四川省针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联合卫健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此外,通过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召开企业廉洁经营座谈会等方式,强化 “不想腐” 的思想教育,营造崇廉拒腐的社会氛围。

在机制建设上,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协作更加顺畅。通过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证据标准衔接、涉案财物处理等配套制度,构建起程序严格、操作规范的办案流程。例如,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双提升;法院在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主动与监察、检察部门沟通法律适用问题,避免 “程序空转”。2024 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金融领域 240 余件重点案件开展专项分析,向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全链条监管的建议,体现了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的系统思维。

(三)反腐败刑事司法以精准履职守护公平正义

法院系统始终坚守审判职能,以公正裁判筑牢反腐防线。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把握法律适用标准,对新型腐败如股权受贿、理财型受贿、商业机会型受贿等疑难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例如,在某国企高管以 “合作投资” 名义收受贿赂案中,法院结合交易实质、资金流向等证据,准确认定受贿金额,避免因法律适用争议影响打击效果。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罚金。2024 年全国法院追缴赃款赃物价值同比增长 15%,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损失。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反腐败链条中发挥 “承上启下” 作用。一方面,高效衔接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2024 年受理监委移送案件的审结率达 90% 以上,确保案件 “快审快诉”;另一方面,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起诉涉腐洗钱犯罪 890 件 955 人,同比分别上升 37.6%、39.4%,打破 “重上游犯罪、轻下游洗钱” 的传统模式。此外,针对国企、能源等领域案件中暴露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如在中石油、中海油系列案件中,建议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监督机制,从源头防范权力滥用。

地方司法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主动作为,形成各具特色的治理经验。贵州省针对本地资源型腐败问题,立案数、留置人数、处分人数均大幅增长,同步开展 “一案一整改”,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建章立制;江苏省聚焦 “一把手” 和关键岗位,在查办南京某开发区原主任受贿案时,深挖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问题,推动出台《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监督办法》;浙江省建立行贿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2024 年对 120 余家涉案企业限制参与政府项目,形成 “查处一个、震慑一批” 的连锁反应。

(四)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刑事司法的提质增效

面对新型腐败隐蔽化、复杂化趋势,司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技术赋能与机制创新提升办案质效。在证据审查环节,运用大数据分析资金流向、交易轨迹,突破传统口供依赖,如在某医药代表 “话术式” 行贿案中,通过调取药企销售数据、医生处方量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建立金融、国企等领域案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机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案件办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司法合作成为提质增效的重要支撑。针对跨境腐败资金转移、证据调取难等问题,司法机关依托《北京反腐败宣言》《“一带一路” 廉洁建设高级原则》等多边机制,与相关国家建立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机制。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加快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完善追踪冻结资金、反洗钱等配套措施,这一建议已纳入司法改革调研范畴,未来将推动形成更严密的跨境反腐网络。

在反腐败司法能力建设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举办新型腐败法律适用研讨会,针对 “影子公司”“期权腐败” 等前沿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各地组建金融、网络腐败等专业办案团队,培养兼具法律素养与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2024 年,全国司法机关开展反腐败业务培训 3000 余场,参训人员达 15 万人次,为精准打击新型腐败提供了人才保障。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注重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线索移送、联合调查、信息通报等长效机制。例如,在查办某上市企业财务造假案时,证监会提前介入提供专业意见,审计机关协助核查资金流向,检察机关同步审查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形成 “纪法行” 贯通、“查改治” 结合的工作格局,实现反腐败效能最大化。

三、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执法司法年报

2024 年是我国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推进跨境腐败治理的关键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 “天网 2024” 行动为抓手,持续强化追逃追赃、深化国际司法协作、创新执法手段,在跨境腐败治理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反跨境腐败执法司法数据与成效

2024 年,我国反跨境腐败执法司法保持高压态势,追逃追赃工作在 “量” 与 “质” 上实现双重突破。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标志性行动,“天网 2024” 行动延续了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的决心,全年共追回外逃人员 1306 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27 人,追回赃款 154.44 亿元。这一数据既延续了 “天网行动” 十年累计追回 14048 人、666.2 亿元赃款的强劲势头,更凸显了 2024 年在重点个案攻坚、新型腐败打击上的精准发力。

从治理成效看,跨境腐败治理呈现三大特征:一是追逃手段更加多元高效。改变早期以劝返为主的单一模式,综合运用引渡、遣返、缉捕、异地追诉等多种手段,形成 “海陆空” 立体追逃网络。2024 年,通过引渡、遣返方式追回的人员比例显著提升,“快捕快遣” 机制进一步压缩外逃人员负隅顽抗的空间,境外在逃时间超过 5 年的人员占比持续下降。二是防逃追赃体系不断健全。针对 “裸官”、高风险公职人员,强化因私出国(境)管理和动态监控,新增外逃公职人员连续三年控制在个位数,从源头上遏制外逃增量。在追赃领域,综合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反洗钱调查等手段,成功切断赃款外流渠道。2024 年 7 月,某国首次承认并执行我国法院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全额返还涉案资产,成为我国跨境追赃的标志性成果。三是法律支撑更加坚实有力。随着《反洗钱法》修订完成、“自洗钱” 入罪等法律条款的落地,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的实施,我国跨境腐败治理实现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的转变,执法司法程序更加规范化、国际化。

(二)深化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

2024 年,我国以主场外交为契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迈向更高水平,构建起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协作网络。一是顶层设计引领全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多边外交场合多次强调 “拒绝腐败避风港”“构建全球反腐败治理共同体”,为国际合作奠定了理念基础。2024 年 9 月,国家监委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同举办联合国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全体会议,来自 126 个国家的 232 个执法机构参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首次将 “构建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反腐败新秩序” 写入多边文件,彰显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二是双边与多边机制深化落地。我国持续拓展反腐败 “国际朋友圈”,截至 2024 年底,已与 83 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 178 项,与 63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协议,形成覆盖五大洲的司法协作网络。国家监委与 25 个国家的 28 个反腐败执法机构、2 个国际组织签署 30 份合作文件,在情报共享、联合调查、资产返还等领域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例如,与东南亚国家建立的区域性执法合作平台,在打击跨国腐败、追赃挽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能力建设与经验共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规则制定,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技术援助项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追逃追赃、反洗钱等领域的培训与支持。2024 年,国际反腐败学院亚太中心举办多期跨境腐败治理培训班,来自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 200 余名官员参与,成为中外执法经验交流的重要平台。

(三)“天网”案例彰显跨境反腐败特色

2024 年,我国在跨境反腐败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执法司法创新与国际协作的深度融合。

1. 跨国追逃:从 “劝返为主” 到 “精准施策”

许超凡、许国俊案(美国):通过异地追诉、资产返还等复合手段,成功将外逃 17 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从美国缉捕归案,成为我国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解决 “零引渡条约” 国家追逃问题的经典范例。

程三昌案(缺席审判):对潜逃 27 年的 “百名红通人员” 程三昌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追缴赃款,标志着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在跨境追逃中的成熟运用,破解了 “人逃案结” 的难题。

2. 跨境追赃:突破 “资产转移” 壁垒

某 “红通人员” 资产返还案:2024 年 7 月,依据我国法院作出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某国首次承认并执行我国司法裁决,全额返还涉案资产上亿元。该案是我国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返还机制的首个成功实践,为跨国追赃提供了可复制的 “中国模板”。

刘昌明关联案(境外追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与境外执法机构合作,成功追缴外逃人员隐匿在境外的 1676 万美元赃款,展现了我国在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地下钱庄转移资产方面的攻坚能力。

3. 法律程序创新:破解外逃 “时间差” 难题

黄艳兰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长期外逃、证据确凿的腐败分子启动没收程序,在未缉拿归案的情况下,依法没收其境内外违法所得,形成 “人逃钱不逃” 的震慑效应。2024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 12 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申请,推动追赃工作从 “依赖抓人” 向 “人赃并追” 转型。

(四) “一带一路” 廉洁建设谱写新篇章

作为 “一带一路” 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 年我国将跨境腐败治理与共建廉洁丝绸之路深度融合,通过机制共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打造跨境合作的廉洁底色。

1. 构建 “一带一路” 反腐败合作机制

我国与沿线国家建立 “一带一路” 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合作、跨境贸易等领域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预警。2024 年,国家监委与沙特、巴基斯坦等国签署 “一带一路” 专项反腐败合作备忘录,重点打击工程招投标、项目融资中的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为 65 个共建国家的 300 余个重点项目提供廉洁保障。

2. 强化企业合规与跨境监管

针对 “走出去” 企业面临的海外腐败风险,推动建立 “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戒” 的全链条合规体系。2024 年,发布《“一带一路” 企业廉洁合规指引》,指导中资企业在海外项目中拒绝商业贿赂、透明财务管理,联合沿线国家查处多起跨国商业贿赂案件,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民心相通与廉洁文化共建

通过举办 “一带一路” 廉洁文化论坛、联合拍摄反腐纪录片等形式,促进沿线国家廉洁理念的交流互鉴。例如,与东南亚国家共同开展 “廉洁丝路・清风同行” 主题活动,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 “廉洁为政” 思想与当地文化相结合,营造 “不想腐” 的社会氛围。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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