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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国峰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  来源:高检网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刘国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辽宁省铁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国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国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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