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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并开展对标新(改)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1078号)

发布时间: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并
开展对标新(改)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4〕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建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3〕1714号),根据《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遴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31号)“遴选一批、新改扩建一批”的工作要求,经地方申报、省级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地方复核、公示等环节,遴选确定第一批45个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见附件1)。现对第一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绿色低碳标杆厂持续围绕高效减污节能降耗、资源能源循环利用、技术管理协同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绿色低碳水平持续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对遴选出的绿色低碳标杆厂开展抽查复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不符合标杆要求的,及时调整退出。
  二、对标开展新(改)建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绿色低碳标杆厂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工作,发挥标杆厂示范引领作用,指导新(改)建的污水处理项目,结合实际参照借鉴标杆厂相应指标和经验做法,提升设施运行效能。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对标新(改)建项目谋划情况,编制《XX绿色低碳污水处理厂建设方案》或《XX污水处理厂绿色低碳化改建方案》(附件2),并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新(改)建建设方案(附件2)、汇总表(附件3)等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分别通过纵网和邮寄的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等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既有渠道给予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将列入第二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
  附件:1.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第一批)
     2.XX绿色低碳污水处理厂建设方案/XX污水处理厂绿色低碳化改建方案
     3.XX省(区、市)新(改)建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申报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6日
值班编辑:杨斌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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