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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遇社保断缴困境?法院一纸判决确认7年劳动关系
2025-12-06 08:56:27       来源:中国长安网

导读: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退休人员社保断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法院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确认了原告李某与被告企业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为李某顺利补缴社保、足额享受退休待遇扫清了关键障碍,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退休人员社保断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法院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确认了原告李某与被告企业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为李某顺利补缴社保、足额享受退休待遇扫清了关键障碍,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追溯至1995年,李某经人才交流中心代理进入被告企业工作,初期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关系明确。

2000年,李某与人才企业补签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并按约定支付管理费,但工作岗位始终未变,持续在被告企业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单位管理。

2002年企业完成改制后,被告企业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多年用工关系稳定延续。

2024年7月,即将退休的李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意外发现,1995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存在断缴记录。这一情况直接导致其退休待遇核算受影响,无法享受完整的社保保障。

为弥补这一“保障缺口”,李某多次与被告企业协商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断缴期间与被告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尽管李某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建立用工关系,且后期未直接与被告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证据证实:自1995年9月起,李某服从被告企业的工作安排,接受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企业自1995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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