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
2026-09-09 09:13:1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离职退休不是纪律约束的终点,更不是贪腐的“避风港”。然而,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将离职退休视为“安全着陆”,大搞“余权变现”:有的认为不在其位了,逢年过节收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烟酒红包就没问题;有的认为只要不在原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还有的认为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帮老板们协调办事,领取的“顾问费”是劳动所得。本期聚焦党员干部“退而不休”的三种典型违纪违法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划清离职退休后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为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岗位任职有期限,纪法约束没有“休止符”。切莫让“余权生财”的非分之想,毁了晚年的清誉与安宁。
情形①:退休了,逢年过节收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烟酒红包,只是正常人情往来?
退休不是违规受礼的“挡箭牌”。即使原管理和服务对象“不求办事”,送来的大额红包、贵重礼品也不能收。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某,于2023年退休。2024年春节期间,某化工企业老板李某(系周某在职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看望老领导”为名送给周某2万元现金红包和两瓶高档酒。其间,李某并未向周某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对方也不求办事,只是念旧情来拜年,属于“人情往来”。经查,周某未回礼。最终,周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依纪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退休后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的烟酒红包,究竟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变了味的利益交往,不能简单以“有没有请托事项”来判断。关键要看双方关系因何而起、财物为何而送、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来的尺度。
一、什么是正常人情往来?既看交往基础,更要看财物馈赠是否合乎情理、双向对等
党纪并不禁止正常的人际交往。但正常人情往来,一般双方存在长期平等的私人交往,所送财物数额较小,最关键的一点是“有来有往,价值大体相当”。反观本案,周某与李某的交往源于其任职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周某退休后,李某单方面赠送其大额现金和高档酒,周某只收不回,明显超出了普通朋友“拜年走动”的正常尺度。
昔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为何在党员干部退休后还奉送“厚礼”?嘴上说的是“念旧情”,心里打的往往是别的“算盘”——有的看中的是退休党员干部的职权影响力,指望能帮忙说说情、办点事;有的则是进行“感情投资”,眼下不求回报,图的是将来有所求时“帮得上忙、递得上话”。因此,老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等于就是正常人情往来;所谓“念旧情”,更不能成为退休党员干部违规受礼的借口。
二、已经退休了,为何还构成违纪?离岗不离党,纪律约束始终如一
有的退休党员干部认为:“我已经不在其位,也没替人办事,即便这份礼不算普通人情往来也不至于挨个处分吧?”这种“退休即免责”的想法,是常见的认识误区。要知道,退休改变的只是工作状态,只要党员身份还在,就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把遵规守纪当成终身必修课。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条款适用上,因周某退休后已不再履行公务,其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不宜再适用《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的规定。但这不代表纪律出现了“空白地带”——对于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一般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处置。
说到底,卸任不等于脱离组织监督。周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充分说明在纪律规矩面前,没有“退休豁免”一说。
◎廉洁提醒
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面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的节礼红包,绝不能因一句“不求您办事”就放松警惕,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必须坚决拒绝。不贪一时之微利,方能守住晚节、得享安宁。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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