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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一审宣判
2024-10-26 08:42: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导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2023年5月、6月,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截至2023年9月,上述视频被浏览次数分别达1万余次、9000余次,点赞、评论、分享、收藏量总计700余次,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基本犯罪事实。

  2024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层面,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的短视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就民事责任层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已经知晓陈尔晋、王曼霞系烈士的前提下,仍然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短视频的行为,不仅侵害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陈尔晋、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传片;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推广上述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宣传的时间跨度不低于5个月。

  静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琛怡、民事审判庭法官金磊认为,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坚决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发布的视频浏览量已破万,并且有大量的转发跟帖,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发布了大量的恶意评论,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英烈的名誉不仅属于英雄个人的权益,也是整个国家和民族宝贵精神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法益属性。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都有责任自觉维护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本案中,张某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烈士视频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烈士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效地发挥司法公共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应逾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网络平台应对信息、视频和广告等内容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出现诋毁、侮辱、丑化英烈等违法内容的广告和信息,切实净化网络空间,让侮辱、诽谤、诋毁、贬损烈士的行为在网上无“立足之地”。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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