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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儿童护肤霜贴上了正品防伪码
2026-06-27 15:19:05       来源:正义网

导读:明明是冒牌儿童护肤霜,可刮开防伪码扫码,竟然显示“正品”。假货为何能贴上真码?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新型防伪码造假案揭开了谜底。

明明是冒牌儿童护肤霜,可刮开防伪码扫码,竟然显示“正品”。假货为何能贴上真码?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新型防伪码造假案揭开了谜底。

假货竟能通过官方防伪验证

2025年4月,某畅销知名儿童护肤品牌生产商A公司接到一起退货申请。收到退货商品后,工作人员通过细致检查发现,这瓶儿童护肤霜是假货。但当工作人员刮开涂层扫码验证时,系统却显示该商品是正品。

每个儿童护肤霜出厂时,A公司都会为产品生成唯一的防伪码,印在包装上,同时录入官方验证系统数据库。消费者扫码后,系统将防伪码信息与数据库进行比对,信息一致时才会显示正品。

防伪码就如同产品的“身份证”,数据库就是“户籍库”,只有品牌方才有权录入。而这瓶假货不仅有“身份证”,居然还在官方“户籍库”里有备案!

A公司此前曾因服务器被攻击,对防伪验证系统进行过升级,但随后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排查却发现,系统又遭受非法侵入,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

什么人能绕过品牌方设置的层层防线,直接拿到官方防伪码?公安机关顺着A公司系统被侵入留下的痕迹,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了胡某。胡某,时年26岁,是某互联网“大厂”的网络安全工程师,专门从事网络安全维护工作。

警方顺着胡某的通讯记录与资金流向进一步深挖,整条黑色产业链逐渐清晰:胡某在上游输出技术、窃取防伪码,并将其卖给中间商;非法防伪码经过中间商加价倒卖,最终流入下游造假窝点。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4人,是串联起这个黑色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中间环节。

4人当中,最早搭上胡某的,是有涉假犯罪前科的张某。他摸准了下游制假团伙的需求——给假货扫码也能显示正品。2023年11月,他看到胡某在网络上发了一些技术分享帖,主动发去私信,提出要购买A公司的官方防伪码。

2023年12月,经过多轮测试,胡某终于找到A公司服务器的一处安全漏洞。他利用漏洞,绕过系统安全防护侵入A公司数据库,锁定防伪码数据并完成下载,通过境外加密社交软件将1万余条防伪码数据交给张某,获利2.1万余元。

自制“正品码”植入生产商数据库

尝到甜头的胡某一发不可收,在境外加密软件上发布售卖防伪码的广告拓展客户。就在胡某以为这门“生意”可以长期做下去的时候,2025年初,A公司发现服务器曾遭受攻击,随即对防伪验证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

系统升级后,A公司产品包装上的验证码做了加密处理,数据库中只存密文,不存明文。因此,当胡某再次侵入A公司数据库时,只能获取无法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验证码密文,但这并没有难倒这个“技术人才”。

2025年3月,他通过代码和数据分析出A公司的加密规则,自行生成防伪码明文与对应密文,再凭借此前侵入获取的系统权限,向数据库批量植入约2.5万条自制防伪码数据。因为数据库内有对应密文,这批假码扫码时也能顺利通过官方验证。

胡某将这批假码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出售给陈某甲,再次牟利4万余元。这2万余条防伪码数据,又经陈某乙、黄某层层加价转售,最终流入下游制假售假窝点。

据下游制假人员供述,他们拿到防伪码数据后,先交由包装厂转换成二维码印制在仿冒包装上,再委托膏体加工厂生产假冒护肤品膏体,最后,将膏体与包装组装成成品,通过网络渠道对外售卖。

“撞库”还是侵入窃取

2025年10月,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在最初接受讯问时,胡某辩解称,相关防伪码数据并非侵入A公司系统窃取的,而是通过自行编写10万条数据,以“撞库”(不断尝试组合各种可能的防伪码字符排列,以匹配出有效码)的方式获取的。

面对这番技术辩解,办案检察官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围绕胡某的犯罪工具、A公司服务器数据、退货实物鉴定意见进行取证。

办案检察官对全案证据逐项梳理核查,结合补充侦查形成的技术鉴定意见展开细致论证,从概率和逻辑两方面推翻胡某关于“撞库”获取数据的辩解。首先,A公司的防伪码数据由系统随机生成,而胡某持有的数据与A公司数据库中的数据完全一致,这种巧合的概率几乎为零。其次,胡某售卖的数万组防伪码数据中,包含序号、绑定日期等对防伪码买家毫无用处的信息,如果仅为“撞库”,他根本没有必要费力编写这些信息。结论只有一个:这些数据并非“撞库”所得,而是直接从A公司数据库中窃取的。

今年3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胡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阶段性区分:第一阶段,他侵入A公司系统,非法获取防伪码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阶段,他向数据库中植入自行编造的防伪码数据,使防伪验证这一核心功能失灵,导致假货被错误识别为正品,因胡某的行为已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查,胡某的作案目标并不限于A公司,他还曾非法侵入其他护肤品、保健品品牌生产商的官方防伪系统,先后窃取3家公司防伪码数据,全案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

“逆向植入码”算不算犯罪所得

关于如何追究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4名中间商的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转移等。在该案中,4人转卖的防伪码能否认定为“犯罪所得”,直接影响罪名能否成立。

其中,张某收购的防伪码是胡某第一阶段直接从A公司数据库非法获取的原始数据。因这批防伪码本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直接产物,结合其主观明知和交易数额,张某的行为显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某甲、陈某乙、黄某3人收购并转售的防伪码,并非从系统中非法获取,而是胡某在A公司系统升级后,自行生成、植入数据库的防伪码——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创造”出来的非法验证凭证。办案检察官论证后认为,植入的防伪码数据是胡某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所生成,被交易后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性利益,胡某也借此牟利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产生的犯罪所得。

综合陈某甲等3人的主观故意、犯罪金额等,检察机关认定,陈某甲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年5月,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胡某提起公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4人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院依法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另外两名购买防伪码数据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追诉。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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