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管《反腐资讯》内参官方网站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以案释法 > 正文

未尽婚姻义务,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2-11-26 15:35:58       来源: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导读:在离婚纠纷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无过错方当事人往往疏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关注,进而忽略了该权利的行使。

在离婚纠纷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无过错方当事人往往疏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关注,进而忽略了该权利的行使。近日,烈山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两人婚后养育了五名子女。2000年,王某以外出挣钱为由,留下李某和五个孩子在家中,此后再无音讯。2022年,王某终于现身,却是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未在生活与物质上与配偶相互扶助、给予供养,且未尽到抚养子女及赡养父母的义务,给被告与家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现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原告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离家多年,一直不愿意回家,不愿与家人联系,被告一人承担抚养五个年幼的孩子及照顾家庭的责任,并四处打听原告下落未果,内心备受煎熬。直至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才得知其下落。原告的出走失联行为给被告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原告存在过错,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无存款收入低的经济状况,酌定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而被告要求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婚姻关系的维系和法定义务的承担绝不是夫妻当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节的,不仅在道德上应当给予负面评价,无过错方亦可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法官基于损害填补原则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尽的抚养义务对案件进行考量并做出判决,通过财产方式补偿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可以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恢复和救济,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关系规定的基本精神。

今后,少年(家事)法庭将继续承担起婚姻家庭情感维护、婚姻关系调试及危机干预、法律法规宣传等职责,宣传文明、科学、理性的婚恋观,倡导家庭成员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维护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费蕊馨)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频道精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