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准确处理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行为
2025-11-26 08:17:0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规范和加强公车使用管理,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方面,也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我们要抓景区会所、送节礼、送月饼、送贺年卡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事情?为什么要抓办公用房、公车配备、出差餐饮等问题?就是要从细节处着手,养成习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化公务用车改革,下大气力纠治违规使用公车问题,人民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与变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立纪沿革】
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2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第五章“公务用车”一章专门对公车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2003年《条例》将“违规购买、更换、装修小轿车”的行为作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中的一项作出规定。2015年《条例》在第一百条将该行为单列为一条,并新增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行为类型,设置“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为兜底类型,将“小轿车”的表述修改为“公务用车”;同时,明确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2018年《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将“公务用车”的表述修改为“公务交通工具”,即除公务用车外,将违规配备、使用、乘坐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涵盖的范围更广,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本条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未作修改。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有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客观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据此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公车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这里的“公务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务用车,也包括船舶、火车、飞机等因公务而乘坐、使用的交通工具。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务用车”系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践中,本条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违规配备公务用车。主要是指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等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超出规定编制增配公车以及公车主管部门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就是“超编制”配备。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排气量等标准。比如,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为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且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超过这些规定的价格、排气量、车型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就是“超标准”配备。
2.违规购买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违反这些规定,不履行集中采购程序,未经批准私自购买公务用车或者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但资金来源、购买车型等不合规的,均属于违规购车。另外,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否则,亦是违规。
3.违规更换公务用车。一般是指未达到更换年限或者虽达到更换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车辆更新,或者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但未履行审批手续更换公务用车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但不代表用满8年就必须要更换,需要根据车况实事求是进行判断,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4.违规装饰公务用车。主要是指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等行为。比如,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加装;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通常包括增设智能互联系统、高档音响、按摩座椅以及其他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等。这是变相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行为,同样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所禁止。
5.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一般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使用公车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二是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三是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等;四是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6.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船舶时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租车,未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公务用车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情节须达到较重及以上。违规配备或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行为须达到情节较重以上才构成违纪,情节轻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时间节点、行为次数、浪费金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比如,行为人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甚至严重。
再次,责任主体须是直接责任者或者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一般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实行者,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领导责任者一般系对违纪行为所涉事项负有组织、审核、领导等职责,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比如,某县商务局局长甲以提升招商引资能力为由,报该县副县长乙批准,超标准购买、配备商务车,购车费用从县商务局办公经费中列支。对该
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行为,甲作为具体实行者,负有直接责任,乙作为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违规审批,应负领导责任。
二、有责性
首先,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须是故意,即明知行为违规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比如,决策或者参与决策超编制、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公务用车;明知本单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而不管不问,甚至使用;默许、放任下属公车私用等。
其次,还要充分考虑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的动机目的、客观情势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纪法情理贯通地判断有责性的有无或者大小。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