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双份”理赔款都想要?金凤法院: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2023-10-16 16:00:04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理赔款延时到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行垫付理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得到“双份”理赔后拒不退还工作人员垫付款。那么,被保险人获得的该笔垫付款项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刘某系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工作人员,2021年5月,王某驾驶汽车与刘某所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王某与保险公司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款支付申请。两天后,王某联系到工作人员刘某,称其尚未收到理赔款。刘某经核实发现,自己在系统录入时误将王某姓名中一个字录入错误,导致付款没有成功。王某遂联系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请求退回该笔理赔款支付,重新提交支付申请。但财务部门告知,恰逢节假日,理赔款无法于当日退回,需要等到工作日退回后,才能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王某再次向工作人员刘某询问理赔款支付事宜,刘某作出解释后,王某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必须在当日收到理赔款。刘某遂与王某协商,由刘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先行垫付理赔款,待王某收到公司付款后,再将刘某垫付款退还,王某表示同意,刘某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垫付款支付给王某。几日后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至王某银行账户,刘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退还垫付款,王某却迟迟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某先行垫付理赔款,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理赔款后,王某应按约定将刘某垫付的理赔款退回刘某。王某无因占有刘某垫付的理赔款,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对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垫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网编辑:徐光辉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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