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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规范约束与反向追责震慑一体发力
2025-08-09 16:17:44       来源:正义网

导读:在司法责任认定中,对检察官“认识不一致”和“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判断是一项关键内容。实践中,如何界定其主客观情形?如何界定其属于司法理念有偏差,还是履职能力有偏差,甚至是办案决策体系机制有偏差?

反腐资讯网讯:在司法责任认定中,对检察官“认识不一致”和“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判断是一项关键内容。实践中,如何界定其主客观情形?如何界定其属于司法理念有偏差,还是履职能力有偏差,甚至是办案决策体系机制有偏差?

内蒙古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细化司法责任调查实操方法,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分析研判必须由检察长审核把关、开展调查必须成立调查组、调查报告必须经一定形式的合议讨论”,确保司法责任调查规范开展,切实让司法责任制正向规范约束与反向追责震慑一体推进、一体发力。

在梳理排查2019年以来的49件不合格案件追责情况时,内蒙古各分院、市级院检察长逐案把关司法责任追究分析研判报告,自治区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逐案提出审核意见,对疑难复杂案件征求资深检察官意见。特别是2024年7月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追责惩戒工作,抽调检察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且调查意见均经合议讨论。

为确保司法责任调查全面客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七个必查”,为“查什么”提供参照:一要查清检察官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特别要界分检察官的注意义务是属于没有达到法律强制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属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所作的正当司法判断;二要查清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是否明晰、准确,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是否达到“基本事实清楚”的标准;三要查清证据审查是否确实充分,包括是否按法定程序对关键证据进行查证,对证据本身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偏差等;四要查清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充分了解控辩双方观点,厘清争议焦点问题,对出罪入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在庭审前是否切实了解掌握辩护方所收集的相关材料;五要查清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包括检察官对行为人的权利基础、主体适格、行为手段、动机目的、事实情节等方面的法律认定等;六要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七要查清诉讼过程是否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还强调,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综合考虑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的审查监管责任,精准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确保司法责任调查定性准确。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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