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2026-07-09 08:48:38 来源:正义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推动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兼具法律监督与风险预防双重功效。其核心在于将司法产品转化为治理工具,推动源头防控与系统治理。当前,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定程度上存在深入剖析不够、调查核实不足、跟踪督促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难点、创新工作机制、凝聚治理合力,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全链条发展,实现法律监督质效与社会治理效能“双促进、双提升”。
首先,着力提升制发质量。检察建议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要确保文书格式规范、叙述逻辑清晰、论证说理充分、语言运用恰当。一要恪守制发必要性。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契合“确有监督必要”的标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治理难题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研判发现的问题线索是否适宜用检察建议解决,不能“为发而发”“凑数而发”。二要确保制发规范性。严守职权边界,深刻把握在监督办案中发现线索这一标准,做到检察建议的制发依托于办案、来源于办案。要注意区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适用标准,精准把握“可诉性”基本要素,界分二者在适用条件、制发范围等方面的区别,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置过滤机制,只有当不能采用其他监督方式或其他监督方式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目的时才能适用,避免泛化监督问题。三要提升制发精准性。检察建议贵在“精准”二字。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的精准性,要坚持亲历性司法,充分运用走访了解、细致询问、查阅梳理等调查核实手段,查清案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难题,确保标本兼治、更重治本。特别是要注重开展类案监督治理,通过案件办理促进解决行业性、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同时,在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时应把握好度,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要做到依法调查、依法核实,确保方式方法依法适当。
其次,持续抓实规范管理。坚持质效为先,用科学管理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一要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定期研判机制,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技术手段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规模、重点领域、落实情况等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一定时段的运行态势、规律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业务决策。建立分层研判机制,基层检察院重点研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必要性及落实情况;省、市级检察院重点分析辖区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整体运行情况、存在的共性问题等,着力纠正“应发未发”“不应发而发”,更好推动实现“制发一件、治理一片”的目的。二要强化流程监控。加强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审查、评估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在统筹协调、线索归集、备案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严把制发必要性、提升释法说理性、确保建议精准性。三要倒逼提升质量。着力构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加大对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评选力度,在对标优秀中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制发能力水平。聚焦制发必要性、建议内容、落实效果等,积极推进检察建议自查、评查工作。对于制发量大,或问题集中、突出的领域及行业应重点抽查,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深度剖析是否存在重复制发、违规制发等问题。
再次,不断强化督促落实。健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一要争取支持。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多、辐射范围广、整改难度大的社会治理难题,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同时要积极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努力争取支持。对不按照检察建议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将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二要积极配合。进一步健全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商机制,以高质量检察建议赢得被建议单位的理解、支持。切实提升“办复”水平,凝聚治理合力,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三要借力上级。对不予整改或敷衍整改的情形,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由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四要借助“外脑”。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对整改情况“回头看”,构建第三方参与的落实评估机制。对法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托党委、人大、政府等力量,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赵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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