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维度做实刑事审查工作
2026-07-22 08:11:00 来源:正义网
刑事审查是刑事检察的基础环节和基本方式。做实审查工作是刑事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价值、范围、内容、裁量、程序五个维度系统审视和精准界定刑事检察官的审查职责,明确履职边界,细化履职要求,才能做实高质效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价值维度:坚持客观公正
检察官法第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一法定原则,为刑事检察官履行审查职责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根本遵循,其要求检察官应当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的司法立场,统筹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精神与公正底色。一是客观审查在案证据。证据是案件办理的基础,证据审查的客观性直接决定案件质量的高低。要对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据同等关注、平等审视,充分听取并审慎考量辩护意见,在指控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二是公允认定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是刑事检察官审查职责的核心内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完整、合法的在案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客观本源,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是精准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刑事检察官履行审查职责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要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既要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也要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冤错案,通过个案处理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范围维度:坚持系统全面
刑事检察官的履职过程连接侦查与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枢纽,其审查范围不局限于检察环节本身,而是覆盖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案件办理的全部要素。检察官审查范围的全面性、系统性,直接关系案件质量的整体水平,也是落实“每案必检”要求、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是整体审查诉讼流程。将客观义务作为系统性工程,把审查范围覆盖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流程,覆盖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每个节点,确保履职范围闭环无死角,实现全流程无遗漏审查。二是全面研判案件要素。检察官既要审查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定罪事实,又要审查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既要审查在案证据收集主体是否适格,收集程序是否规范,证明方向是否正确等证据问题,又要审查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涉案财物处置是否规范等程序问题。三是统筹强化办案监督。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检察官在依法审查案件事实、指控犯罪的同时,必须将法律监督深度融入案件审查办理全流程,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同步监督、深层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司法权规范运行。在审查过程中,既要全面考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确保办案于法有据、合规合法;也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内容维度:坚持实质深入
要以独立判断、全面核查、深度研判,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守住司法公正底线。这就要求刑事检察官通过深入性、亲历性、综合性审查,筑牢案件质量防线。一是聚焦实质问题从严审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梳理证据体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核查,深挖细查、穿透研判案件的关键事实、核心证据,从本质上验证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是否依法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审查不走过场。二是紧盯重点问题精准审查。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走出办公室,从“在卷”走向“在案”,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对关键证人、被害人当面核实,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关键性证据实地复核,通过直接参与的亲历性方式,拉近与案件实际的距离,增强对事实的直观判断和实质性把握,确保重点问题查深查透,避免出现遗漏和偏差。三是统揽全案问题系统审查。案件办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个环节、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审查某一个问题、某一个环节。检察官要以系统思维整合全案各类要素,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全貌,兼顾法理依据、刑法原则、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案件社会治理效果,既恪守办案尺度,严守法治边界,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裁量维度:坚持严谨审慎
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以及平衡追诉、权利保障职能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刑事检察官在履行审查职责时,必须践行谦抑司法理念,秉持严谨细致的履职态度,审慎对待每一份证据,严谨作出每一项判断,细致处理每一个环节,切实防范履职风险,坚守司法底线。一是细致排查疑点问题。证据裁判规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规则,也是刑事检察官履行审查职责的基本遵循。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对矛盾证据、存疑事实、重大复杂情形的必要警惕性,不忽视任何一个疑点、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要认真审查分析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辩解,对辩解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要认真核查同案犯、证人、被害人的翻证、变证情形,分析翻证、变证的原因,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要注重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对证据链条中存在的断裂、冲突等问题,要及时开展补充侦查,用好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全面厘清事实疑点,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严守规范履职用权。检察裁量权是刑事检察官履行审查职责的重要权力,也是容易出现履职风险的环节。要严格规范检察裁量权运行,注重对逮捕证据、刑罚、必要性条件进行递进性把握适用,依法作出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严防该捕不捕、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依法、准确、规范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不起诉类型混用。三是有效防范办案风险。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会商研判、检察委员会审核把关作用,对程序瑕疵、定性争议等案件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论证,注重类案检索与参考,筑牢办案风险屏障。
程序维度:坚持依法规范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有机统一的。实体正义是司法办案的最终目标,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外在保障,没有规范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实体。案件质量管控不仅要注重实体内容的正确性,还要注重程序流程的规范性,刑事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办案程序,规范行使刑事检察权。一是规范办案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步骤、法定期限履行审查职责。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将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作为审查核心,严格落实审查责任,依法适用相关程序。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监督线索,严格按照监督权限与法定程序,精准开展法律监督。严格按照职权清单和履职边界,依程序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审批、决定。二是规范监督检查。综合考量案件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规范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听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案件审批、复核、监督等制度,强化对办案过程的全程管控,防止出现履职不到位、违规办案等问题。三是规范文书制作。法律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集中体现,是刑事检察官履行审查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规范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刑事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确保审查过程、判断依据与决策理由“可追可溯”。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赵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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