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严格管理监督 狠抓责任落实
2026-06-10 08:31: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制定制度很重要,还必须靠实施与监督来保障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何充实完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各主体责任?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规定》从哪些方面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深化专项监督?
我们特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孙天文,云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劼,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剑峰进行交流。
构建起有力有效的实施与监督体系
孙天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严的氛围逐步形成、正的风气逐步树立。新修订的《规定》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进行充实完善,进一步回答“谁来落实、怎样落实”的问题。
全链条压实责任。此次修订《规定》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国企全面从严治党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方面的责任,构建起保障《规定》实施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同时,进一步充实加强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举措,比如,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应当将“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点内容等;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等;第十六条还纳入大数据监督方式,要求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这些规定为各责任主体更好履行监督监管责任明确了具体要求、提供了有力抓手。
构筑贯通协同的监督格局。制度的实施与监督不能靠某一个主体单打独斗,《规定》在厘清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还注重凝聚监督合力。第十三条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链条环环扣紧,同频共振、同向发力,让铁规矩真正长出铁牙齿。
李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查处了一批国企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管党治党责任层层压实,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国企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为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企业仍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不硬、执行乏力等问题。新修订的《规定》调整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方面的内容,推动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延伸。
拧紧自上而下的压力传导链条。此次修订《规定》的重点就是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明确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汇报,将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点内容。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规定,推动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各有聚焦,强化查办案件的带动效应,做实以案促改促治等,为落实监督责任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抓手。
织密贯通协同的立体监督网络。实践中,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等各有阵地,但彼此衔接有所欠缺,存在监管盲区。《规定》着力搭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推动监督力量从“各守一摊”变成“联合作战”。首次将外部董事监督纳入体系,要求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机制;增写财会监督有关内容;强调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等等,旨在消除衔接空白,让监督网不留“漏风口”。
推动将廉洁从业要求嵌入企业治理全程。实践中,有的企业把廉洁从业要求当成“附加题”,与经营管理“两张皮”。《规定》将廉洁从业要求嵌入企业治理:明确企业党组织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将《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全过程,同时完善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廉洁从业承诺、廉洁文化建设等配套机制,推动廉洁从业要求从“外力推着走”转向“内部自觉行”,真正在企业治理中落地落实。
形成责任追究闭环,让违规必究真正落地
孙天文:实践中,“靠企吃企”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还不够高。《规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突出问题导向,在责任追究上做了系统性升级,形成责任追究闭环。
责任追究更完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制度相衔接,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国企领导人员,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将处理的种类由原来的“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调整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并明确了“政务处分”,增加了“解任”和“解聘”的相关规定。
经济惩戒强震慑。《规定》修订前,国企领导人员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此次修订,在“扣减”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追索”,并新增“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规定,进一步增强经济惩戒的震慑作用。
职业限制定标尺。《规定》进一步完善禁入限制规定,将违规程度与职业限制后果精准挂钩,分别明确受到降职处理、免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入期限,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责任约束。
严管厚爱相结合。《规定》新增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规定对于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明确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按规定予以澄清,体现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以铁面执纪守护国资安全,又以组织关怀保护干事创业。
陈剑峰:《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一章不是简单修补,而是从梯次追责、经济惩戒、禁入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让违规必究真正落地。
处置权限更加明晰。《规定》修订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主体规定得较为笼统——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此次修订,明确将“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列为处置主体,依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推动各责任主体同向发力,从制度上杜绝“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责任追究更加系统。《规定》建立起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直至移送司法的完整梯次。既体现了抓早抓小、惩前毖后的理念,也打通了执纪与执法之间的“中间地带”,确保违规行为无论轻重都有对应的处理方式,真正实现“违规必究”。
经济惩戒与利益追缴更加刚性。《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扣减或追索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甚至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新增对违规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予以纠正的规定,将廉洁表现与个人利益深度挂钩,使违规代价可量化、可执行,惩戒信号更加清晰有力。
禁入限制更加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禁入限制规定,按照违规情节轻重,分别设置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以及2年、5年乃至终身禁入期限,形成“依错设限”的梯度式安排,让违规者不仅要付出当期代价,还要承受长期的职业信用损失,从而强化“一次违规、长期受限”的制度威慑。
增写激励关爱方面规定。《规定》增加了“尽职免责”和“澄清正名”保护机制,明确因不可抗力等非故意、非过失原因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不追究责任;对受到诬告的,依规予以澄清。既打消了部分国企领导人员“怕出错不敢为”的顾虑,也释放了“不让实干者受委屈”的鲜明态度,更利于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做细做实监督,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李劼: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规定》贯彻落实,以有力有效监督护航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国企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紧盯企业落实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紧盯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情况,紧盯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发挥国民经济“压舱石”和“顶梁柱”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做实日常监督,把监督触角延伸到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作出系统规范,明确7个方面禁止性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做细做实日常监督,用好列席重要会议、谈心谈话等方式,推动企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紧盯关联交易、融资性贸易、挂靠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督促企业将廉洁从业要求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全过程,健全内控合规等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廉洁风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
深化专项监督,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规定》聚焦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腐败问题,强调要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国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聚焦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紧盯数据造假、虚假控股、境外业务违规等重点,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发挥查办案件的带动作用,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推动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以高质量监督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陈剑峰:《规定》对国企领导人员行为规范、监督实施和处理机制都作出了更为严密的设计,为我们做好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提供了明确指引。
政治监督重在“校正导向”。可将政治监督具体化为“三看”:一看企业决策是否偏离主责主业,坚决纠治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等政绩冲动行为;二看重大投资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严防“一言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看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及时预警过度负债风险。通过列席董事会、调阅决策记录、比对财务数据,看方向、看风险、看落实,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国企不折不扣落实。
日常监督重在“照单排查”。把《规定》明确的7方面58项禁止性行为作为日常监督的标尺。可按照风险等级分为若干层次:如将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问题高发领域,作为“时时盯”的重要风险点;将隐名入股、离职退休后利益输送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作为“重点查”的新风险点;将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履职待遇规定等行为,作为“常态防”的普遍性风险点。强化“室组地企”联动,推进国企纪检监察人员实践锻炼,通过交叉检查、联合监督等方式提升履职本领。同时,主动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日常监督中问题发现得了、定性得准、处置得好。
专项监督重在“以案开道”。办案是最有力的监督,针对国企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突出问题,坚持“以案开道”,每年选取若干“小切口”开展专项治理。对查实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并落实到位。同时做好“后半篇文章”,通过案件通报、反思剖析、警示教育、完善制度等深化促改促治,让《规定》真正长出牙齿、形成震慑。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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