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现金给他人,对方不认借条如何维权?
2023-06-13 10:28: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欠债还钱本是无可非议的,但对方写了借条后却又不承认借款事实,遇到这样的事让张某百般无奈,只好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赵某在张某处借款5万元现金,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对于张某在庭审中出示的借条,赵某提出辩解意见称,他本人并没有书写过借条,且张某并未向其交付款项。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5万元的借款事实。经法庭向被告赵某释明,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及鉴定所需材料,故应当视为撤回对其鉴定的申请,被告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虽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且未能就未收到款项却出具借条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网编辑:程林青 审核:袁建领
频道精选:
- 李希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会议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
- 方寸之间见匠心 千钧之下守公正
- “零工客栈”多了个法治服务角,专解师傅们的烦心事
- 李希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
- 永葆清醒坚定 不断开创新时代管党治党、兴党强党新局面
- 深学细悟习近平党建思想㉑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系列述评③党和人民赢得强党强国的历史主动
-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系列述评②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
-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系列述评①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伟大成就
-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第八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新征程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