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关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小事
2026-02-07 09:28: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个人有关事项不是私事,向组织如实报告更不是小事,而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岁末年初,各地陆续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工作。从监督执纪情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突出表现?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紧盯突出问题,精准识别填报“失真”现象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作为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措施,有力推进从严管党治吏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突出与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家事包括婚姻状况、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除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外,领导干部重要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下一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经历了集中填报从‘只报不查’到‘既报又查’,干部提拔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的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施小玲说,随着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加之近年来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力度不断增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加强。然而,仍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纪律,不如实准确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纪法意识淡薄,消极应对填报工作。有的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视为“走走过场”,没有从讲政治、讲规矩的高度来看待,认为如实报告会限制自己的“自由”,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报告时敷衍了事。
——准备工作不到位,漏报错报个人情况。个别领导干部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填报要求不清楚、对政策把握不到位,或者在填报前没有跟配偶子女等充分沟通,没有认真梳理和核对相关信息,导致该报的不报、全面报的部分报、准确报的粗略报等问题。
——侥幸心理作祟,妄图隐瞒蒙混过关。少数领导干部本身存在违规经商、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为了掩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所得,故意隐瞒不报或假报,以期逃避组织的监督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多起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隐瞒不报问题集中体现在一些敏感事项上,包括违规办理证件、隐瞒因私出国(境)情况,掩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情况,刻意不报来源不明的资产等。此类违规行为往往与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深度交织。”桂林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巍说。
除主观原因外,制度执行“打折扣”、信息核查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也为错报漏报、隐瞒不报问题留下可乘之机。个别单位宣传培训流于形式,未将应报告事项、及时报告要求、易错易漏点等讲清楚,导致领导干部填报时出现理解偏差。此外,部分地区尚未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给隐匿申报留下空间,查处震慑力度有待持续提升。
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干扰约束,而是对领导干部的严管厚爱。“如果任由瞒报谎报现象持续发生,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就会被长期掩盖,侥幸心理也会不断蔓延,最终‘小毛病’会演变成‘大问题’。”李巍说,领导干部应强化组织观念,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深挖问题根源,合力应对隐形变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多部法规文件,持续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和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202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健全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作出部署。
瞒报非小事,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从监督执纪实践来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还呈现出资产代持化、复杂化等隐形变异特点。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张翰超介绍,个别领导干部将房产、股权交由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代持,甚至利用空壳公司间接持有资产,增加核查难度。资产形式也趋于隐蔽,从传统的房产、股票转向信托、保险理财等复杂金融产品,或通过跨境转移资产、“影子股东”等形式隐匿财产。
以重庆市万州区某国有企业违纪违法干部杨某为例:2018年,杨某购置了3套商业房产。由于购房资金是受贿所得,且资产规模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水平,在后续历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集中填报中,杨某均未如实申报这3处房产。
“杨某没有将这3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记在向其行贿的某私营企业主妻子的名下,使得在常规的组织抽查核实中难以被及时发现。”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合平认为,针对新情况、新特点,必须持续升级监督手段,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关联分析、穿透式核查等,对领导干部实际持有资产情况进行深度分析,破解代持、跨境隐匿等监督难题。
以实质判断严肃处理隐匿行为。浙江省常山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汉说,要突破“登记名义”限制,只要资金、房产等为领导干部本人或配偶子女等实际所有、控制,即便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以严查细究强化监督形成震慑。湖北省荆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认为,应精准分类处置,对因政策理解偏差、粗心大意导致的一般漏报,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报;对刻意隐瞒、情节较重的瞒报行为,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瞒报背后涉嫌违纪违法的,深挖彻查、从严查处并通报曝光。
坚持系统思维、凝聚监督合力,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多名受访者建议,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错报瞒报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倒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明报告纪律、加强抽查核实、抓好贯彻执行。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将个人有关事项核查与巡视巡察、日常监督、审查调查等贯通起来,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同步查处关联违纪违法行为,让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说。
压实监督责任,多措并举让如实报告成自觉
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警示震慑等措施,督促领导干部按时、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聚焦“关键少数”,做实日常监督。湖北省丹江口市纪委监委将“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关键岗位干部、拟提拔人选以及信访反映集中的人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聚焦金融投资、经商办企业等高风险领域事项进行重点核实,不断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山东省济宁市纪委监委深化运用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与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廉政谈话机制,将党组织负责人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相关情况纳入谈话内容,持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江苏省金湖县构建“数据采集—比对预警—核查整改”监督闭环,通过调取相关信息、起底梳理问题线索等方式,搭建信息监督模型,严肃处理故意瞒报等违纪行为,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开化县建立“三类核查”机制,对拟提任干部100%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核查,确保新任干部干净廉洁;在换届期间对关键岗位干部全覆盖核查,保障换届工作顺利推进;对信访举报集中、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干部开展定向核查,每年按15%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形成常态化震慑。
整合信息资源,协同联动监督。山东省乐陵市纪委监委与组织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明确核查范围、流程和责任分工,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与日常监督、巡察、信访举报等工作联动,对核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顺着“资产流向、亲属关联、职权关联”三条线索深挖细查,既查清报告本身的违规问题,又追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四川省华蓥市纪委监委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整合组织、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资源,紧盯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违规持股等方面情况,定期开展企业注册信息、干部任职回避情况比对,严肃查处隐瞒不报、错报漏报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
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强化教育引导。桂林市纪委监委充分利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加大通报力度、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为领导干部敲警钟,并向涉案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重点。湖北省监利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每年集中填报前开展“全覆盖培训”,组织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及组工干部开展政策解读会,并制定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提醒清单,列明必报内容和易错点,及时解答填报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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