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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2025-10-24 08:37:1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纪委网站

导读:10月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介绍,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强化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并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10月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介绍,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强化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并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表示。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

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据介绍,此次修改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王翔表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等多部法律案。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李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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