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反腐监督护公正 纪法初心铸忠诚
2026-02-07 23:46:31 来源:反腐资讯网
反腐资讯网讯(杨斌 文/图)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更是权力运行与群众利益直接交汇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立法成果,更是立足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筑牢行政执法领域拒腐防变防线的制度利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共信托,欲望是人性固有的本能诉求,而忠诚则是连接二者的核心纽带,“权力在欲望面前考验的是忠诚度”,这一深刻论断,既彰显了反腐败斗争的本质,也诠释了《条例》制定的初心使命与价值追求,为行政执法领域正风肃纪反腐提供了根本遵循。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条例》的立法根基深植于党的领导与为民情怀之中。《条例》始终贯穿“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融入行政执法监督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其初心使命,本质上是“执法为民”的生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也是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导向。为实现这一目标,《条例》确立了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聚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立足基层实际完善监督措施,推动行政执法与政府管理各项工作协同发展,从源头上防范权力滥用与腐败滋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反腐勇气。这种初心使命,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方针高度契合,共同构筑起守护公共权力、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固屏障。
正视问题方能靶向施治,行政执法领域的违规违法现象,是腐败滋生的温床与土壤,也是《条例》重点规制的对象。结合《条例》精神与执法实践,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规违法现象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特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拖延处置,漠视群众利益与公共秩序;二是执法乱作为、滥作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甚至变相实施强制、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办案人员无执法证件执法、泄露工作秘密与群众隐私等问题;四是权力寻租与利益输送,部分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甚至与违法行为人勾结,充当“保护伞”,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这些现象的背后,是思想防线的崩塌、制度执行的缺位,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不仅破坏了法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更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行政执法领域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亟需《条例》予以刚性约束与精准纠治。
靶向纠偏、精准发力,《条例》明确了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应对措施,为规范权力运行、防范腐败风险提供了制度支撑。针对上述违规违法现象,《条例》构建了全流程、多层次的监督与应对体系,形成了“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闭环管理。事前防范上,《条例》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权责清单,将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明确执法边界,从源头厘清权力范围,防范权力越界;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与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与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事中管控上,《条例》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推广信息化监督手段,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记录、可追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执法乱象进行快速预警,及时纠正执法偏差;确立“预防与纠错并重”原则,对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腐败。事后追责上,《条例》明确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有力震慑。这些应对措施,既注重“当下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长久立”,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健全运行机制,推动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从制度上压缩腐败滋生空间。
权力滥用必生腐败,行政执法领域的权力渎职腐败,本质上是忠诚失守、监督缺位的结果,也是《条例》与反腐败工作重点整治的核心。“权力在欲望面前考验的是忠诚度”,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应是服务群众、维护公平的工具,但若丧失忠诚、放任欲望,便会陷入渎职腐败的泥潭。行政执法领域的权力渎职腐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消极渎职,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履职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导致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遭受损害;二是积极腐败,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执法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甚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这些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与政治忠诚,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也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腐败滋生的根源,在于思想的滑坡、心理的失衡与制度监管的缺位——部分执法人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廉洁自律意识薄弱,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部分领域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给权力滥用留下了可乘之机;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不足,部分执法人员因心理失衡陷入腐败泥潭。这也决定了行政执法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严肃查处渎职腐败行为,也要注重思想教育与心理矫正,打通“三不腐”的内在联系。
纪法协同、利剑高悬,纪委监委的监管惩戒,是推动《条例》落地生根、筑牢行政执法反腐防线的关键支撑。《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形成“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无缝衔接。纪委监委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专责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与《条例》形成监管合力,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惩戒体系。在监管层面,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聚焦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与关键岗位,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通过走访企业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开展联合督导等方式,精准排查执法人员渎职腐败问题线索,实现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同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风险。在惩戒层面,纪委监委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行政执法领域的渎职腐败行为严肃查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不敢腐”的强大震慑;同时,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等方式,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此外,纪委监委注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与心理溯源,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心理矫正,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从思想认知、制度反思、自我革新三个维度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反腐成效。
法治兴则国兴,监督强则腐难生。《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初心使命在于守护公共权力、维护群众利益,其核心要义在于规范权力运行、筑牢反腐防线。以《条例》为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守为民初心,正视行政执法领域的违规违法与腐败问题,强化全方位监督应对,深化纪委监委监管惩戒,推动纪法协同、标本兼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领域的风清气正。行政执法人员唯有坚守忠诚本色,敬畏权力、敬畏纪法、敬畏人民,自觉抵制欲望诱惑,依法履职、廉洁执法,才能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唯有将《条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才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与条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站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起点,《条例》的落地实施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条例》的刚性执行,确保各项监督措施与惩戒规定落到实处,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让腐败者无处遁形;也要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条例》与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与廉洁自律意识;更要健全协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深度融合,形成反腐合力。唯有如此,才能以《条例》之威护法治之基,以纪法之力铸忠诚之魂,推动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保驾护航。
本网编辑:杨斌 审核:袁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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