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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
2026-07-22 08:18:3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导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这些年,我们党厉行法治、依规治党,制定、修订了大量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其中很多指向权力规范运行”,强调“要通过持续努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避免‘牛栏关猫’、‘纸笼禁虎’,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必须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锚定制度建设更加科学有效持续发力,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不同时期,党面临的形势任务不一样,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问题也不一样,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准确把握不同阶段党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抓住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针对时弊、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持续扎紧制度的笼子。

针对突出问题出台制度规定。比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以出台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从作风入手抓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水平整体提升。又如,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再如,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持续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

一项法规管一方面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某个法规就管某一方面的问题,针对性很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党组织的工作进行规范。又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等强化对“关键少数”监督,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实效性。

针对具体问题完善具体规定。制度规定内容具体、符合实际、实现精准化,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靶向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纪律标尺更加清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典型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聚焦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易发高发的廉洁问题,对原有条款进行修改,分7个方面列出58条负面清单,持续完善相关规定。

坚持务实管用,增强可操作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章立制,要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体现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既坚持解决问题又坚持简便易行”。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确保能够盯住人看住事。

要义明确,内容严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搞那种形式主义,写一堆套话,最后都没有用,就是凑份子,与其这样不如不立。每一部法规文件,质量要上去,一个是严谨性,包括文字的精练、准确,于法周延、于规周详,都能体现出来。”比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准界定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避免导致问责泛化、简单化。又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规定了农村基层干部的8个“不准有下列行为”,简洁明确、清晰易懂。

责任清晰,主体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法规制度为什么执行不了、落实不下去?就是因为责任不明确、奖惩不严格,违反了法规制度怎么惩罚无章可循。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比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从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报告事项及方式,并在第七章对监督与追责作出规定。又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共五章,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附则外,其余三章分别为责任内容、责任落实、监督追责。

化繁为简,突出重点。制定法规制度要让人看得懂记得住做得到。比如,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原准则的8个方面52个不准化繁为简、突出重点,共8条,针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分别用4条、56个字进行规定,使广大党员、干部一目了然。又如,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删除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突出党纪特色,便于党员、干部记忆和执行六项纪律。

坚持配套衔接,强化系统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法规制度相协调,下位法规制度同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形成整体效应。”

制度间协调联动。制度间协调联动,才能形成系统化制度体系。比如,在国企领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制度规范相继出台,持续扎紧国有企业监督监管的制度笼子,形成系统、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针对纠治“四风”,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下位法规制度与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上位法有原则性要求,还需要下位法具体细化落实。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随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出台,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环环相扣、系统发力。

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交流和回避等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作出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法规配套实施,既明确怎么办,又明确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形成完整闭环。

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持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简便易行、突出系统集成,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牢,更好发挥制度建设的治本作用。

本网编辑:袁小帅   审核:赵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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